(1)可税前扣除的税金: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 ×12%(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3 年内扣除)
(1)保险企业:扣除限额=(全部保费收入-退保金等)×18%(超过限额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扣除限额=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5%
1.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2.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3.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5.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60%)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
6.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2.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中国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中药材的种植。
⑤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适用上述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 15%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企业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 ~ 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