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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国际: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日期:2025年04月23日    来源:网络

  2024年12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各类豆制品、面制品、汤料等,主要生产工艺为:黄豆→脱壳清洗→浸泡→磨浆→浆渣分离→煮浆、输浆→成型→烘干→成品,办理有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办理有固定污染源登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加工废水、锅炉废气产生,建设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锅炉废气喷淋、车间冲洗,不外排;锅炉废气经布袋+水膜处理后高空排放。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锅炉房旁共有4个白色塑料桶(罐),从东至西方向的第1个白色塑料桶(罐)内通过阀门流出大量水,通过地面流入下水道,该下水道通过你(单位)北侧围墙外缺口处与雨水沟连通,雨水沟地下管道通往你(单位)东北面明渠,该明渠最终通往长湖沥。经核查,上述4个白色塑料桶(罐)内的水为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我局现场委托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上述白色塑料桶(罐)的水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废水水质PH为7.6,化学需要量为32mg/L,氨氮4.52mg/L,总磷为9.87mg/L,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含有污染物。根据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要求,你(单位)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不外排。你(单位)未按要求将生产废水回用,擅自通过厂区地面缺口将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外环境,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12月1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1份、现场检查视频2个,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排污、污染防治、手续办理和违法的情况。

  2、2024年12月2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视频3个,证明该公司废水收集处理、走向等情况。

  3、2024年12月1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洪香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手续办理、生产管理、污染物处理、违法等情况。

  4、2024年12月1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厂长(总经理)李想辉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管理、污染bwin官网网站物处理等情况。

  5、2024年12月2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厂长(总经理)李想辉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想辉职务和该公司生产、管理、污染物处理等情况。

  6、2024年12月1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厂务廖荣标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及其个人的职务、工作职责,其参与了具体的操作。

  7、2024年12月1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工刘国友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及其个人的职务、工作职责,其参与了具体的操作。

  8、2024年12月27日,对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工刘国友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厂务廖荣标参与了具体的操作。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该公司锅炉技改及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证明该公司手续情况。

  12、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洪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3、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对厂长(总经理)李想辉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15、惠州中兴食品有限公司与锅炉工刘国友签订的用工协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16、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测(委-水)字(2024)第204号〕,证明该公司排放的水含有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与我局签署并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你(单位)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二章“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2.8.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捌万元人民币(¥180,000)罚款。[罚款金额计算方法: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2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发现后已立即停止(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0%)。罚款金额=(20%+10%+0%+0%+0%+0%+0%)×100万=30%×100万=30万元人民币,对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二章“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第(1)项从轻处罚情形,单项可按罚款金额的10%降低处罚;对符合第(5)项从轻处罚情形,按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两项合计从轻处罚,即30万*(100%-10%-30%)=18万]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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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